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雪彬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04号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对原告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雪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32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32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中第七页第第二十行“徐冬妮”补正为“陈新武”。审 判 长  黄慧连人民陪审员  林梅娥人民陪审员  陈新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