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6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于文涛与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于文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兴江,系总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文涛。委托代理人:孙永江,平度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文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付代理审判员 王 楷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怡书 记 员 李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