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3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110杜鸿涛与吴兴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财保110号申请人杜鸿涛。被申请人。申请人杜鸿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吴兴峰的冀E×××××号三轮汽车。申请人已向本院交纳10000元担保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鸿涛与被申请人吴兴峰发生交通事故,赵县交警大队认定,吴兴峰负全部责任;杜鸿涛无责任。申请人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冀E×××××号三轮汽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吴兴峰的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冀E×××××号三轮汽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