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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明诉王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王海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439号原告张明,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王海柱,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张明诉被告王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王海柱偿还借款60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张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柱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丛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衣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