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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宏波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波,市民。被行人李军,男,生于1969年11月9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房县地税局干部,住房县城关镇南门地税局家属院内。本院在执行李宏波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帐号为62×××06中的银行存款13020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李清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