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民辖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与甘肃添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甘肃添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显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添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风轩,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添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3民初5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按约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双方有约定管辖的合意,双方合作期间签订的采购合同均在大连市中山区,双方约定的“大连市法院”显然指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大连市法院为大连市中级法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中的大连市法院只是一个地域概念,非级别概念,并没有写明大连市中级法院,认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与双方合意排除一般管辖的本意不符。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甘肃添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大连市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条款,但因本案标的额仅达到大连基层法院的管辖标准,由于大连基层法院有多个而无法确定具体的法院,故该管辖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上诉人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申中乡卡路村,属于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辖区。关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华铁工厂所在地,华铁工厂即为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申中乡卡路村,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青海省湟源县,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上诉人甘肃添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即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清燕审判员 姜晓娟审判员 许正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丰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