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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3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徐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9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再审申请人许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许某在许自常去世时只有15岁,突然被���知许自常、徐某与其没有父女、母女关系,故许某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证明其与该二人存在父女、母女关系。(二)为了确认许某与徐某之间的母女关系,许某和徐某到相关单位信访,最后希望法院能解决问题。本案在一审阶段,承办法官亲自进行调查核实,已证实许自常、徐某与许某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许某与徐某收养行为的事实存在。由于许某对“行为”二字不服,认为徐某与许某的母女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许某的起诉,否定了许自常、徐某与许某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三)二审裁定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许某的该项诉请应由哪个部门受理,许某已多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得到答复是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四)1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没有明确规定登记是收养成立并有效的条件,是否登记不应成为判断收养是否有效的依据。(五)许某由许自常、徐某精心照顾长大,需要合法身份回报他们。许某需要徐某的抚养,徐某需要许某的照顾,许某和徐某彼此需要继承对方的财产,希望许某与其母亲徐某的关系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再审请求确认徐某与许某是母女关系。徐某答辩称:徐某是年近60岁的老年妇女,年老体弱,只有许某一个女儿,但是法院却不承认徐某是其母亲,也不承认许自常是其父亲,这是法律、公民和社会的悲哀,请法院依法保护老人妇女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许某在一审法院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其与徐某之间的收养事实存在,人民法院应围绕许某的该诉讼请求审理本��。许某提起的再审请求系请求确认其与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相对其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此属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的规定,本院应不予审查。因许某要求确认双方收养事实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1条收养关系纠纷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许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关于许某的再审申请理由,均是关于实体审理的问题,是申请人符合起诉条件的基础上探讨的问题。许某就确认其与徐某之间收养关系的诉求,许某可以另诉解决。综上,许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詹伟雄审 判 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九月××日书 记 员  阮海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