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李强、徐志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李强,徐志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723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湖滨东路99号三区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730246。负责人:陈耀忠,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海兵,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徐志娟,女,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李强、徐志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凡奇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