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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东华与董瑞峰、何秀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华,董瑞峰,何秀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763号原告:张东华,男,1955年7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宏,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瑞峰,男,1966年5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华(系董瑞峰之兄),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何秀荣,女,1937年2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张东华与董瑞峰、何秀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张东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东华负担。审判员  张陈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