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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繁华梁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1刑初585号公诉机关播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繁华梁某某,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于遵义市播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播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播州区看守所。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播检公诉刑诉(2016)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繁华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4月,被告人梁繁华梁某某在位于播州区新民镇龙丰村梁家湾组家中的二楼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白永尧白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4年6月,被告人梁繁华梁某某在位于播州区新民镇龙丰��梁家湾组家中的二楼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白永尧白某某、祝山娃祝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5年2月23日(农历腊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梁繁华梁某某在位于播州区新民镇龙丰村梁家湾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白永尧白某某、温志勇温某某、温志兵温某1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被告人梁繁华梁某某在位于播州区新民镇龙丰村梁家湾组家中的二楼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陈国建陈某某、蒲朝亮蒲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5、2015年7月,被告人梁繁华梁某某在位于播州区新民镇龙丰村梁家湾组家中的二楼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XX阳陈某1(未成年人)、陈国建陈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繁华梁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繁华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繁华梁某某为他人提供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繁华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时保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