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敏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优贝乐儿童百货商场、邹铭新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优贝乐儿童百货商场,邹铭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032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敏,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6711。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优贝乐儿童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邹铭新。被告(反诉原告):邹铭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019。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光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该商场店长。原告张敏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优贝尔儿童百货商场、邹铭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光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两被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优贝尔儿童百货商场、邹铭新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34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