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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志海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海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71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志海,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0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5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志海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艳、代理审判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宋志海明知刘某某未满14周岁,在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的大地里,将刘某某(2005年8月6日出生)强奸。案发后,被告人宋志海被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宋志海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刘某、卢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释放证明,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志海违背妇女意志,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志海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志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宋志海明知刘某某未满14周岁,在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的大地里,将刘某某(2005年8月6日出生)强奸。案发后,被告人宋志海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宋志海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被害人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被害人案发时未满14周岁。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0)公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宋志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0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5年5月26日刑满释放。4、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3月30日,宋志海被公安机关抓获。5、释放证明书,证明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宋志海刑满被四平市英城监狱释放。6、公主岭市阳光医院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刘某某2016年3月30日在公安机关的陪同下到阳光医院进行相关检查。7、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证明2016年3月30日21时许,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阴道擦拭物和被强奸时所穿的内裤装入证物袋。8、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被害人刘某某的内裤检出精斑,阴道分泌物未检出精斑。9、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刘某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御能力。10、四平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的被害人刘某某内裤上精子的STR分型与嫌疑人宋志海血样的STR分型一致,经计算其似然比为2.299×1021。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30日下午三点多,刘某在外面办事回家,刘某某之姐跟刘某说刘某某让高大海(指宋志海)领走了,说去刨蒜去了。刘某就出去找刘某某,在某某村大地找到刘某某,就看见刘某某正在那和高大海刨蒜,就把刘某某带走了。到家后,刘某某跟刘某说高大海拿他那玩意往她阴道里杵,给她都杵疼了。刘某某说完之后,刘某就报警了。1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30日下午3、4点钟,卢某在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给吴某某家大地打垄干活,在吴某某家地南头碰见正在找刘某某的刘某,干到吴某某家地北头的时候,看见刘某某和大海一起在河坝刨大脑瓜野菜,这时刘某骑着摩托车从另一条小道过来找到了刘某某和大海。1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30日下午3点多的时候,吴某某看见某某村的刘某在地里找刘某某。吴某某和卢某在地里打垄,干到地的北头时,看见大海和刘某某在刨大脑瓜野菜,刘某也在跟前了。1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30日中午,刘某某在某某村的地头溜达,碰见同屯子的大海。大海把刘某某拽到地头柴火垛附近对其强奸的过程。15、被告人宋志海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30日下午,宋志海碰见被害人刘某某,在某某村的大地里,并将其奸淫的过程,及其在平时的生活中得知被害人刘某某十一二岁的情况。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宋志海强奸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志海明知被害人刘某某不满十四周岁而予以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志海强奸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志海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志海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志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 皓人民陪审员  魏金凤人民陪审员  范秋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译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