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聂永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聂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监1号罪犯聂永福,又名聂某,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15年2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15)黔毕中刑初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聂永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聂永福减刑的裁定不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毕节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聂永福2012.7-2013.6、2013.7-2014.6分别获得改造积极分子提请裁定减刑1年零8个月的建议不当。对罪犯聂永福裁定减刑1年零8个月的(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应依法撤销。经审理查明,罪犯聂永福系累犯,入监后至2013年10月前未获过减刑。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于2014年10月启动提请减刑的工作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正式向本院提出对罪犯聂永福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该裁定生效后,贵州省毕节监狱在工作中发现对罪犯聂永福2013年10月的考评不符合考评等级二级的升级条件,且因违规违纪,其2014年10月至12月的考评等级已被降为三级,遂将罪犯聂永福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考评等级二级纠正为三级,同时将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的考评等级降为四级。以上事实,有《罪犯考评奖罚纠错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贵州省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罪犯在不评定考评等级期间,不得给予行政和刑事奖励;在四、五级考评等级期间不得提请刑事奖励。但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根据纠正后的考评情况,罪犯聂永福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处于四级考评期间,尚不符合提请减刑的条件,原审裁定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年2月12日(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27号对罪犯聂永福减刑的刑事裁定。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 判 长 李中付审 判 员 宗慧娟代理审判员 洪运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子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