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洪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洪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300号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婧,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洪厂,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洪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