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丰顺秋、于生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顺秋,于生辉,于春信,邓兆苗,刘广武,山东中超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丰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丰顺秋,女。申请执行人:于生辉,男。法定代理人:丰顺秋,于生辉之母。申请执行人:于春信,男。申请执行人:邓兆苗,女。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倪运田,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广武,男。被执行人:山东中超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彬,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国庄,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丰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统钧,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顺秋、于生辉、于春信、邓兆苗与被执行人刘广武、山东中超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丰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月19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379650.59元后暂无能力履行义务,经到银行及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均无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京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