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6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28日被逮捕,同年3月31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个体。2016年3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28日被逮捕,同年3月31日转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占英出庭支持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以6万余元的价格从一陌生人处购买一辆本田奥德赛汽车。2015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指使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洪旺汽车修理厂老板被告人李某乙将该车车架号打磨掉,李某乙在李某甲未提供任何车辆手续的情况下将该车车架号打磨。2016年3月15日,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民警在102国道抚宁西转盘附近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该车查获。经查,该车发动机号为“6822737”,系2011年10月3日被害人王某在河北雄县世纪城4号楼6单元门前被盗车辆。经物价部门鉴定,2012年4月5日该车价值148239元,2015年6月份该车价值113096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车辆信息查询,物证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发还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购买;被告人李某乙在明知无合法有效车辆手续的情况下,仍帮助被告人李某甲将车架号打磨,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动退赃的情节,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周亚梅人民陪审员 杨继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