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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永钢与贾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钢,贾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840号原告:李永钢被告:贾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钢与被告贾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内,原告李永钢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钢承担。代理审判员  栾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