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永钢与贾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钢,贾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840号原告:李永钢被告:贾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钢与被告贾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内,原告李永钢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钢承担。代理审判员 栾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