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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汪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382号原告汪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汪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李 晓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皇甫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