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汪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382号原告汪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汪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李 晓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皇甫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