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3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土玲与被执行人朱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土玲,朱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刘土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成林,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土玲依据(2008)洋民再一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朱成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5285.1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朱成林外出去向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洋民再一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史建民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