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1531、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宝利国际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与赵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153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利国际控股私人有限公司,赵丹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531、1532号原告:宝利国际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法定代表人:张送森。委托代理人:卓朝炎,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丹,身份证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石首市。本院受理原告宝利国际控股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丹侵害商标权纠纷共两案,原告宝利国际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利国际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利国际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丹的起诉。上述案件受理费各自减半收取,共计2715元,由原告宝利国际控股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玲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锦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