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爱云诉张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云,张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1民初1275号原告杨爱云,女,汉族,1958年4月16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被告张永峰,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原告杨爱云与被告张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爱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爱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65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0日被告张永峰从原告杨爱云处借走76500元,并写下欠条,至今,被告张永峰均以各种借口不予偿还。被告张永峰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8日被告张永峰向原告杨爱云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2016年3月30日原告杨爱云找到被告张永峰后,被告张永峰按照月息3分计算原借款利息后,又重新给原告杨爱云出具了金额为76500元的欠条一枚。上述事实原告杨爱云提供了《欠条》一枚以及其对事实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但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杨爱云与被告张永峰之间所发生借款的实际时间是2013年3月18日,借款金额3万元。虽然被告张永峰于2016年3月30日自愿按照月利率3分计算了原借款利息,并将原借款本金和利息一并重新计算出具了借款76500元的欠条,但重新出具的欠条对于前期利率计算的标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多计算的部分应从欠条金额中予以扣减。本案涉案借款的利息应从2013年3月18日按照借款本金3万元的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利息计21837元(3万元×24%×3年+3万元×24%÷365天×12天),被告张永峰所出具的欠条中多计算的利息金额应予以扣减,扣减后实际欠付金额应为51837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永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爱云借款518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计856元,由被告张永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孙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过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