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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岳联军与田永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联军,田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财保32号申请人:岳联军,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生。被申请人:田永辉,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生。申请人岳联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永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E区联排4号楼1单元1-2东户的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王仁义自愿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账号为62×××96)的存款500000元和中国建设银行荥阳支行(账号为61×××09)的存款500000元为申请人岳联军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联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永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E区联排4号楼1单元1-2东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王仁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账号为62×××96)的存款500000元和中国建设银行荥阳支行(账号为61×××09)的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