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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车吉玉、张腾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吉玉,张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车吉玉。被执行人:张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艺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