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执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庄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严,张晓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248号申请执行人庄严,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晓黎,男,1954年3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庄严与被执行人张晓黎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01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晓黎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庄严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晓黎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庄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晓黎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0101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审 判 员  王小丽代理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宏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