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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安徽水电岳西有限公司与叶方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水电岳西有限公司,叶方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906号原告:安徽水电岳西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93号。法定代理人:孟宪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华,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方天。委托代理人:王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汝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徽水电岳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方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中涉及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是否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尚待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汪时银审判员  程灿玲审判员  储爱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