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何连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全林,何连芳,魏华庆,魏华颖,北京汤泉格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502号申请人魏全林,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申请人何连芳(兼魏华庆代理人),女,1954年5月12日出生。申请人魏华颖,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申请人魏华庆,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吟虹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汤泉格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后牛坊村83号。法定代表人齐立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昌民初字第120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