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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自诉人张某诉被告人莫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莫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刑初36号自诉人张某,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诉讼代理人宋志青,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被告人莫某某,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张某以已同被告人莫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特木乐审判员  王贵舟审判员  王艳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冠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