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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大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金环玩具厂、陈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大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金环玩具厂,陈业武,蔡树藩,张良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5民初1272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大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XX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少毅,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婷,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金环玩具厂,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资人:陈业武。被告:陈业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被告:蔡树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张良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大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金环玩具厂、被告陈业武、被告蔡树藩、被告张良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大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就还款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金环玩具厂、被告陈业武、被告蔡树藩、被告张良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大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48元减半收取12424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大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培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英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