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3022号原告:李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李某乙,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甲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甲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李某甲。审 判 长 潘正龙审 判 员 姜文喜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