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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3022号原告:李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李某乙,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甲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甲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李某甲。审 判 长  潘正龙审 判 员  姜文喜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