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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康建明与杨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479-1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府谷县府谷镇高石崖。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职工,现住府谷县天化路。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57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其账户为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2710123201109000184210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2710123201109000184210账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