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洛比古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63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洛某,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6月19日被羁押,2016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1、2016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洛某伙同一胖一瘦男子(该二人身份信息不详,另案处理)共三人来到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马山头第三工业区53栋工厂内的停车棚,由胖男子在围墙内负责盗窃、瘦男子在围墙上负责接应、洛某在围墙外负责接应,先是盗窃被害人陆道穗的一辆白色美利达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5元),后又盗窃被害人曾银香的一辆黑色东洋雅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66元)。公安机关在马山头第三工业区56b栋的小卖铺旁的空地上缴获了陆道穗被盗窃的白色美利达山地自行车。2、2016年6月15日凌晨,上述三人来到公明街道马山头第三工业区汇升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附近,由被告人洛某负责望风,胖男子、瘦男子到汇升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宿舍楼下饭堂盗窃被害人姚晔的一辆蓝色喜得盛牌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1元),后洛某分得了该山地自行车。公安机关在洛某位于公明街道西田社区西田路55-8栋225房住处的楼下缴获了该山地自行车。3、2016年6月15日凌晨,上述三人来到洛某位于公明街道西田社区西田路55-8栋225房住处的楼下,由被告人洛某和瘦男子负责望风,胖男子到附近盗窃一辆黄色的自行车。次日,三人一起将该自行车卖至西田一个修车店,卖得赃款人民币45元。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帅(兼)书记员 张 思 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