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郎某某诉李某某甲、李某某乙、李某某丙、李某某丁、李某某戊、李某某己、李某某庚、李某某辛、李某某壬赡养费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郎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乙,李某某丙,李某某丁,李某某戊,李某某己,李某某庚,李某某辛,李某某壬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986号原告:李某某,男。原告:郎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甲,女。被告:李某某乙,女。被告:李某某丙,女。被告:李某某丁,女。被告:李某某戊,女。被告:李某某己,女。被告:李某某庚,男。被告:李某某辛,男。被告:李某某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原告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甲、被告李某某乙、被告李某某丙、被告李某某丁、被告李某某戊、被告李某某己、被告李某某庚、被告李某某辛、被告李某某壬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原告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原告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甲、被告李某某乙、被告李某某丙、被告李某某丁、被告李某某戊、被告李某某己、被告李某某庚、被告李某某辛、被告李某某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代理审判员 赵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