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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张遂安、布广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张遂安,布广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145号原告张志强,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夏爱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遂安,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布广凤,女,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张遂安、布广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志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晨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