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5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张遂安、布广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张遂安,布广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145号原告张志强,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夏爱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遂安,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布广凤,女,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张遂安、布广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志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晨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