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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诗旺、林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诗旺,林海荣,林海强,林政,林海贵,林海福,林海禄,林海全,林海珍,郑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林诗旺,男,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林海荣,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林海强,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林政,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玉林市。申请执行人:林海贵,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玉林市。申请执行人:林海福,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林海禄,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林海全,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林海珍,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郑光勇,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执行林诗旺、林海荣、林海强、林政、林海贵、林海福、林海禄、林海全、林海珍申请执行郑光勇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1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光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光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322509.81元负担受理费269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78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光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福民一初字第2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郑光勇所有的在郑光森名下帐户的征地补偿款30060.5元(帐号为:50×××95,开户行: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桥信用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光勇所有的在郑光森名下帐户的征地补偿款30060.5元(帐号为:50×××95,开户行: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桥信用社)至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林福绵支行的20×××29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强审判员  黄 剑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