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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付才等30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鑫荣发工艺有限公司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才,陈玖付,裴凤英,刘梅,赖诗雍,石邦妹,龙永秋,陈锡莲,李淑霞,李彩英,刘秀丽,林辉煌,李美珍,林旭明,赖定超,陈德尚,陈金山,林少君,林德庆,林建利,郑秀玉,林清颂,陈燕,章文尧,苏秀席,牟春英,邹锦辉,王文坤,林桂新,刘兴广共,福建省德化鑫荣发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562号申请执行人:王付才、陈玖付、裴凤英、刘梅、赖诗雍、石邦妹、龙永秋、陈锡莲、李淑霞、李彩英、刘秀丽、林辉煌、李美珍、林旭明、赖定超、陈德尚、陈金山、林少君、林德庆、林建利、郑秀玉、林清颂、陈燕、章文尧、苏秀席、牟春英、邹锦辉、王文坤、林桂新、刘兴广共30人,原系福建省德化鑫荣发工艺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鑫荣发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连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付才等30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鑫荣发工艺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德劳仲案(2016)24号仲裁裁决书,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生产设备,成交款298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付才等30人分配受偿了19660元。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