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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7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盛光良与尹好峰、尹立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光良,尹好峰,尹立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849号原告盛光良,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玉萍,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好峰,农村居民。被告尹立信,农村居民。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焦秋和,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光良与被告尹好峰、被告尹立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盛光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盛光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盛光良负担。审判员  雍延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