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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岳平与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岳平,沈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2918号原告周岳平,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沈权,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岳平诉被告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岳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68元,合计人民币3790元,由原告周岳平负担。审 判 长  朱学军人民陪审员  马立波人民陪审员  胡梦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