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涛与李霞、袁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李霞,袁强,杜军,毕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320号原告刘涛。被告李霞。被告袁强。被告杜军。被告毕洪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涛与被告李霞、袁强、杜军、毕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相应的财产、银行存款及工资收入共计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相应的财产、银行存款及工资收入共计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纪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