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尤庆莉与李山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尤庆莉,李山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财保109号申请人:尤庆莉。被申请人:李山虎,系冀D×××××号车辆所有人。申请人尤庆莉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山虎所有的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尤庆莉以现金一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尤庆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山虎名下的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伏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校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