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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特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玉环申请何爽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特291号申请人李×,女,1937年5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何×,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诉讼代理人何×2,男。申请人李×申请何×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系被申请人何×之母,申请人诉称,我和何×1是夫妻关系,共育有何×和何×2两个子女。何×的父亲于2004年11月去世后,一直由我照顾何×。因何×精神残疾二级,日常的一切事宜全部由我代理。为了保护何×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代理何×参加各项民事活动,照顾何×的生活,特向法院申请:1、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请求法院指定李×为何×的监护人。经审查,李×与何×1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何×和何×2二子女。何×1于2004年11月26日去世。2008年8月25日,何×被北京市大兴区精神病院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重度精神发育迟滞”。2009年9月30日何×取得残疾人证,该证注明其为精神残疾二级,何×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上述事实及鉴定结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为何×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夏文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美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