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刑更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维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维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47号罪犯李维林,男,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乐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维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他犯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川刑复字第126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7年5月1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31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2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30年2月15日止。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自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9年5月1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李维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维林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维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维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8年7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儒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