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孟某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24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某。被执行人孟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某楼某组,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孟某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B000588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9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该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罚没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对其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查封与扣划,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依法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孟某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纳了本案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孟某已自动履行交纳本案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义务,本案已生效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B000588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应在已扣划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余额退还给被执行人孟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B000588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91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孟某车辆等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满星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