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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玉琴与被执行人季永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琴,季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韩玉琴,女。被执行人季永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6)陕0923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季永乐支付申请执行人韩玉琴借款10000元,交纳诉讼费185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一案中,经过执行,被执行人季永乐已经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3初227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被告季永乐于2016年8月6日前偿还原告韩玉琴借款100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张晓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