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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3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海琳、贾兰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琳,贾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368-4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琳,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逊克县,现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贾兰芬,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凤凰乡退休小学教师,中专文化,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民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贾兰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5)鄄执字第36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贾兰芬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0×××79),现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贾兰芬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工资账户的冻结,(账号:60×××79)。二、划拨被执行人贾兰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元(账号:60×××79)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0×××39,开户行行号31347590001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樊 波审判员  霍学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