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秀珍与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珍,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于秀珍,女,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通辽经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凤文,主任。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红军。村主任。申请执行人于秀珍与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433877.1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立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天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