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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玉贵与张云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贵,张云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643号原告:张玉贵,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张云龙,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张玉贵诉被告张云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玉贵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玉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焕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婧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