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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建康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馨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康,威海馨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财保44号申请人:李建康。被申请人:威海馨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凯涛。申请人李建康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威海馨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申请标的额15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威海馨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871**车辆重型货车;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