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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73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