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73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