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行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钟应尧、钟应锐等与廉江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廉江市国土资源局,钟应尧,钟应锐,黄丽平,刘华仙,钟尚柳,钟奇勇,钟居梅,钟尚铿,钟居刚,钟尚增,钟居伟,钟天和,钟居东,钟奇周,钟天庆,钟天通,钟奇潮,钟尚瑞,钟天伟,钟奇昌,钟居瑶,钟天飞,钟居琴,钟应良,钟新,钟伟伦,钟应贤,钟其县,钟其省,胡彩英,钟天栋,钟福,钟亚六,钟尚柱,钟天智,钟尚志,钟应强,钟奇焕,张凤娇,钟江波,钟江生,钟应琴,钟居槐,钟尚广,庞东娟,钟奇军,钟奇立,钟亚兴,钟天裕,梁小玲,钟天禄,钟尚庆,钟应明,钟其容,钟尚礼,钟天旭,钟天猛,钟居甫,钟居纯,钟居莲,钟应岳,钟尚齐,钟亚均,钟其坤,钟尚剑,钟天解,钟应林,钟天强,钟应礼,钟天剑,钟应焕,钟罗权,胡云,钟居拥,钟天贵,钟天明,钟应东,钟天林,钟居君,钟居廉,钟居钦,钟应伦,钟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08行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廉江市建设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黄诚镇,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晓智,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胡存映,广东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应尧,男,汉族,1943年10月16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应锐,男,汉族,1954年9月16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平,女,汉族,1968年3月14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仙,女,汉族,1950年7月2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尚柳,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奇勇,男,汉族,1967年5月18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居梅,男,汉族,1942年1月2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尚铿,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居刚,男,汉族,1953年7月7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尚增,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居伟,男,汉族,1952年6月28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和,男,汉族,1961年8月7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居东,男,汉族,1933年4月4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奇周,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庆,男,汉族,1948年11月1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通,男,汉族,1987年3月6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奇潮,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尚瑞,男,汉族,1953年7月16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伟,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奇昌,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居瑶,男,汉族,1951年3月30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飞,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居琴,男,汉族,1957年10月11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应良,男,汉族,1935年3月30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新,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伟伦,男,汉族,1984年2月23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应贤,男,汉族,1950年8月8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其县,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其省,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彩英,女,汉族,1958年5月8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栋,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福,男,汉族,1938年4月16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亚六,男,汉族,1970年9月27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尚柱,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智,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尚志,男,汉族,1934年12月20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应强,男,汉族,1948年7月11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奇焕,男,汉族,1980年7月7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娇,女,汉族,1950年8月14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江波,男,汉族,1982年1月8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江生,男,汉族,1979年2月13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应琴,男,汉族,1932年7月13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居槐,男,汉族,1954年10月10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尚广,男,汉族,1984年2月3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东娟,女,汉族,1962年6月27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奇军,男,汉族,1972年8月6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奇立,男,汉族,1965年2月16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亚兴,男,汉族,1946年4月1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裕,男,汉族,1953年6月20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小玲,女,汉族,1955年8月28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禄,男,汉族,1957年7月28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尚庆,男,汉族,1977年9月16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应明,男,汉族,1936年8月29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其容,男,汉族,1972年2月3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尚礼,男,汉族,1931年2月28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旭,男,汉族,1949年9月1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猛,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居甫,男,汉族,1952年12月27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居纯,男,汉族,1950年12月28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居莲,男,汉族,1938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应岳,男,汉族,1936年8月4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尚齐,男,汉族,1943年6月27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亚均,男,汉族,1946年12月16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其坤,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尚剑,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解,男,汉族,1985年8月14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应林,男,汉族,1939年1月30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强,男,汉族,1958年6月8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应礼,男,汉族,1936年10月4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剑,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应焕,男,汉族,1958年2月14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罗权,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云,女,汉族,1975年3月10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居拥,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贵,男,汉族,1974年3月9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明,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应东,男,汉族,1938年7月10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林,男,汉族,1957年7月10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居君,男,汉族,1959年9月20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尚柱,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吉水镇秧地坡村二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居廉,男,汉族,1945年2月27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居钦,男,汉族,1949年8月10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应伦,男,汉族,1928年8月15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亚华,男,汉族,1936年9月20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以上八十四名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钟居瑶、钟居琴、钟奇立,资料同上。以上八十四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应群,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钟应尧等84人诉土地管理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粤0891行初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钟应尧等84人均为广东省廉江市吉水镇鹤岭村民委员会秧地坡村二队村民。2012年3月10日,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廉国土资(预)公告(2012)4号《关于廉江市吉水镇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预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吉水镇燕山、鹤岭村委会属下的集体土地9.9133公顷。2013年7月9日,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廉府通(2013)14号《关于廉江市吉水镇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载明该征地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26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135号文批准为科教用地,其中征收吉水镇鹤岭村委会8.9246公顷土地,通告内容包括了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在鹤岭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公开了该廉府通(2013)14号通告。钟居琴等人于2015年8月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信访,反映当地政府违法强征秧地坡村209亩土地建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经过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信访转交,未得到处理。之后钟居瑶向廉江市吉水镇人民政府对上述事项进行信访。廉江市吉水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处理意见,答复内容为广东文理职业学院2013年12月份通过公开拍卖竞得吉水镇鹤岭村委会秧地坡村、新地坡村的133.7496亩土地的使用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诉土地管理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因此,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具有实施征用土地公告、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职责。根据廉江市吉水镇人民政府的答复,钟应尧等84人所属秧地坡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广东文理职业学院通过公开拍卖竞得,因此钟应尧等84人有权要求被告公开被拍卖土地的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对于廉府通(2013)14号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只是在村委会进行了公告,未在涉案土地所属村民小组进行公告,违反上述规定。因此,廉江市国土资源局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向钟应尧等84人进行了公告。钟应尧等84人诉求廉江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书面的土地征用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经通过本案诉讼得到实现,判决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没有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判决确认违法。本案处理的问题是廉江市国土资源局是否存在未履行向钟应尧等84人公开涉案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钟应尧等84人在庭审中主张征地批复的土地四至范围和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不一致以及涉案土地所有权人为秧地坡村而非公告中载明的鹤岭村委会等问题,不是本案处理范围。依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廉江市国土资源局未向原告钟应尧等八十四名村民公开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廉江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上诉人所作的廉府通(2013)14号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仅在鹤岭村委会进行公告,同时亦在被上诉人所在的村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原审判决认定未予公告不实。原审时我方说在鹤岭村委会所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是说漏了,在我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中也漏写了照片也在秧地坡村张贴。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真审查予以纠正。被上诉人钟应尧等84人辩称:在原审法院开庭时,上诉人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3日提供一份行政答辩状及有关证据。上诉人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在一审答辩状中称:“答辩人依法通告在鹤岭村委会所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并实施,均依法进行。”上诉人提供一份《廉江市吉水镇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通告》证明该通告张贴在鹤岭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以上事实足以说明上诉人已自己确认将《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只张贴在鹤岭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并没有张贴在廉江市吉水镇秧地坡村民小组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前后矛盾。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除确认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外,另查明,在上诉人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在一审提交的答辩状中承认在鹤岭村委会所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廉府通(2013)14号《关于廉江市吉水镇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其在本案一审时提交的证据4廉府通(2013)14号《关于廉江市吉水镇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也主张证明廉府通(2013)14号《关于廉江市吉水镇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于2013年7月9日在鹤岭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张贴。本院认为:本案系诉土地管理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廉江市国土资源局是否在涉案土地所属村民小组张贴了廉府通(2013)14号《关于廉江市吉水镇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上诉人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在一审提交的答辩状中承认在鹤岭村委会所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廉府通(2013)14号《关于廉江市吉水镇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其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4廉府通(2013)14号《关于廉江市吉水镇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也主张证明廉府通(2013)14号《关于廉江市吉水镇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于2013年7月9日在鹤岭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张贴。上诉人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在二审期间称其在原审答辩时称在鹤岭村委会所在村务公开栏张贴上述通告是说漏了,其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清单中也漏写了在秧地坡村张贴上述通告,但即便如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还是未能证明在涉案土地所属村民小组张贴了上述通告,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廉江市国土资源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纯京审判员 陈晓明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斯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1页共1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