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03执恢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苏刚栋申请执行李刚、李世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刚栋,李刚,李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刚栋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李世兴本院在执行苏刚栋与李刚、李世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世兴名下的的川FTX1**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世兴名下的川FTX1**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